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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明:破解营销谈判易犯的错误


访问人数:2436  新闻作者:先知策划  新闻来源:本站原创  发布时间:2012-8-28 9:32:41
 
    营销谈判易犯哪些错误?作为太阳能业务员是否也容易犯这些错误?
    8月16日下午,继先知营销策划机构总经理、中国十大最具实战策划专家、资深评论人周理民先生,上午做了《太阳能行业面临新挑战新机遇》的主题演讲后,在圣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加盟营销人员培训现场,先知营销策划机构副总经理、实战营销专家刘明为大家解开了谜底。 
    针对营销谈判易犯的错误,刘明归结为:1.争吵代替说服;2.短期策略对待长期关系;3.对人不对事;4.进入谈判却没特定目标和底线;5.逐步退让到底线却又沾沾自喜;6.让步却没有要求对方回报;7.让步太容易太快;8.没找出对方的需求;9.接受对方第一次的开价;10.自以为对方知道你的弱点;11.太严肃看待期限;12.为了赶快解决问题而创下恶例;13.从最难的问题切入谈判;14.接受对方提出“不要就拉倒”的恐吓;15.把话说死了;16.未理清方法与目标之不同。 
    营销谈判是指交易双方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在一起进行磋商,反复调整各自提出的条件,最终达成一项双方满意的协议过程。营销谈判的方法既有共性,即买卖双方都可以运用;又有个性,即在不同的营销环境中,针对不同的营销目标和不同的谈判对手,营销谈判的方法不同。卖方企业可利用的谈判方法有以下几种:
(1)顺从或满足对方的要求。如果产品购买方提出的条件并不苛刻,在卖方预期的要求之内,就可以满足对方;如果营销环境有利于购买方,如卖方竞争比较激烈,产品出现过剩,卖方企业也可采取这种谈判方法。要注意的是,顺从对方的要求,并不意味着全盘接受对方的条件,某些退让是有限度的。
(2)使对方顺从或满足自己的要求。如果营销环境对产品卖方有利,如供应垄断、短缺产品或买方竞争比较激烈,卖方企业可采用这种谈判方法。
(3)双方同时顺从和满足对方的要求。当谈判内容很多时,卖方企业可在满足对方某些要求的同时提出某些条件。在营销环境稳定、产品供求双方均有一定选择余地时,这种谈判方法比较常见。
(4)双方降低自己的条件而满足对方要求。在营销谈判中,“讨价还价”是一种常见现象,只有降低自己在某些方面的要求,对方才会相应降低其原先的要求,以此求得谈判中经济利益的相对平衡。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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